關于向社會公開征求《云南省經濟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申報評審條件(征求意見稿)》等職稱申報評審條件意見的通知
作者:云南邁勝文教 日期:2020-07-01 09:59:21
2020年各系列各級別職稱申報 大部分延后, 請各位朋友耐心等待通知。目前只有高級會計師、林業工程師等出具了明確的評審通知。
為進一步深化我省經濟、工程技術領域職稱制度改革,根據國家和我省關于職稱申報評審管理相關規定,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起草了《云南省經濟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申報評審條件(征求意見稿)》、《云南省電子信息工程專業技術職稱申報評審條件(征求意見稿)》、《云南省輕紡工程專業技術職稱申報評審條件(征求意見稿)》、《云南省機電工程專業技術職稱申報評審條件(征求意見稿)》。為了加大公眾參與度,廣泛凝聚社會共識,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。提出意見的單位和個人請在2020年7月22日前,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:
一、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:ynsgxwhr@163.com。
二、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:昆明市永安路37號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職改辦(郵政編碼650011),并在信封上注明“專業技術職稱申報評審條件征求意見”字樣。
省工業和信息化廳
2020年6月22日
:1、云南省經濟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申報評審條件(征求意見稿)
2、云南省輕紡工程專業技術職稱申報評審條件(征求意見稿)
3、云南省機電工程專業技術職稱申報評審條件(征求意見稿)
4、云南省電子信息工程專業技術職稱申報評審條件(征求意見稿)
云南省經濟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申報評審條件 (征求意見稿)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我省經濟領域職稱制度改革,客觀評價 經濟系列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水平和業績貢獻,促進我省經濟系列 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和經濟發展,根據中共云南省委辦公廳 云南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《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》(云辦發 〔2017〕29 號)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《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 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》(人社部發〔2019〕53 號)相關精神和國 家、我省關于職稱申報評審管理有關規定,結合云南實際,制定本 申報評審條件(以下簡稱《評審條件》)。
第二條 經濟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分為副高級、正高級兩個 級別,資格名稱分別為高級經濟師(副高級)和正高級經濟師(正 高級)。
第三條 高級經濟師采取考試與評審相結合方式,正高級經濟 師采取評審方式。
第四條 按本《評審條件》規定,經評審通過獲得相應專業技 術職稱資格者,表明其已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水平和業務工作能力,用人單位可根據崗位設置情況和實際工作需要,聘任到相應的專業 技術崗位。
第二章 適用范圍
第五條 本《評審條件》適用于我省企事業單位中,直接從事 經濟專業技術工作,符合本專業職稱申報評審條件的在職在崗專業 技術人員。公務員(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)、 已離退休或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(不含按規定批準延遲退 休并在延遲期間內的人員),均不在申報評審范圍。
第六條 本《評審條件》適用專業范圍為:工商管理、農業經 濟、財政稅收、金融、保險、運輸經濟、人力資源管理、旅游經濟、 建筑與房地產經濟、知識產權等 10 個專業類別,并根據經濟社會發 展和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業設置進行動態調整。
第三章 申報條件
第七條 申報經濟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,須同時具備下列基 本條件:(一)擁護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和法律法規。(二)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,作風正派,嚴格遵守 行業職業操守和從業規范。(三)具有良好的社會責任,崇尚科學精神,熱愛本職工作, 認真履行崗位職責。 (四)履現職以來,符合規定任職年限的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 格以上。(五)參加繼續教育情況符合國家和我省的相關規定,并達到 本行業的要求。(六)經濟專業技術人員申報高級專業技術職稱,下一級職稱 崗位聘任年限須達到相應規定年限。
第八條 申報經濟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,須具備下列學歷和 資歷條件:(一)申報高級經濟師,須取得在有效期內的高級經濟專業技 術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明,還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:1. 獲博士學位,取得經濟師職稱后,從事與經濟師職責相關工 作滿 2 年。2.獲碩士學位,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累計滿 6 年,且取得經濟師 職稱后,從事與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 5 年。3.獲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,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累計滿 7 年,且取得經濟師職稱后,從事與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 5 年。4.獲得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,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累計滿 9 年,且取得經濟師職稱后,從事與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 5 年。5.獲得大學??茖W歷,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累計滿 16 年,且取得 經濟師職稱后,從事與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 10 年。6.在縣及縣以下國有企事業單位或我省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 會組織工作的經濟專業技術人員,獲得大學??茖W歷,從事經濟工 作累計滿 15 年,且取得經濟師職稱后,從事與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 滿 5 年;或獲得中專學歷,從事經濟工作累計滿 20 年,且取得經濟 師職稱后,從事與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 5 年; (二)申報正高級經濟師,須具備下列條件:獲得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,取得高級經濟師職 稱后,從事與高級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 5 年。
第四章 評審條件
第九條 評審高級經濟師,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:(一)系統掌握經濟工作專業理論、方法、技巧和相關政策法 規,有較強的理論研究能力,能夠開展經濟工作政策、實務研究, 創新經營管理理念和專業方法,能夠設計實施經濟項目或經濟活動 方案,推動經濟活動有序合規展開,能夠指導經濟師等參與經濟工 作的各類從業人員合理合規開展工作。(二)長期從事經濟工作,能夠獨立解決重要經濟活動中的實 際問題,在創新經濟管理方面取得較好成績。(三)履現職期間,業績和研究成果須符合下列條件:1.業績成果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:(1)主持各類大、中型企事業單位的經濟業務工作 2 年以上, 或作為業務骨干參與各類大、中型企事業單位的經濟業務工作 3 年 以上,或主持各類小型企事業單位的經濟業務工作 3 年以上,或作 為業務骨干參與各類小型企事業單位的經濟業務工作 4 年以上。且 為提高單位經營管理水平和決策水平作出重要貢獻,并取得較大的 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。(2)業績貢獻突出,具有獲得本專業領域?。ú浚┘壱陨溪剟?1 項以上,或州(市)級本專業領域獎勵 2 項以上的經歷。(3)主持或作為主要負責人,完成?。ú浚┘壱陨享椖?1 項以 上或州(市)級項目 2 項以上或單位內部重大項目 3 項以上的立項、 籌建、投產等全過程,并通過驗收。(4)作為主要起草人參與制定經濟領域政策、規章、行業規劃、 行業標準等 2 項以上,并正式頒布實施。(5)在縣及縣以下國有企事業單位或我省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 社會組織工作的經濟專業技術人員,工作業績突出,能夠推廣、應 用高新技術或先進管理經驗,對提高本單位、本行業經濟業務工作 水平作出較大貢獻。2.研究成果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:(1)獨撰或以第一作者(通訊作者)身份,在公開發行的學術 期刊發表本專業高水平學術論文 2 篇以上(其中核心期刊 1 篇)。(2)獨撰或以第一作者身份,公開出版本專業領域高水平學術 著作 1 部以上,本人撰寫 5 萬字以上。(3)主持編寫經濟相關專業培訓教材,本人撰寫 10 萬字以上, 并在實際工作中推廣應用。(4)作為主要完成人,參與?。ú浚┘壱陨媳緦I領域研究課 題 1 項以上或州(市)級本專業領域研究課題 2 項以上,研究成果 達到省內先進水平。(5)在縣及縣以下國有企事業單位或我省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 社會組織工作的經濟專業技術人員,圍繞本地區、本行業經濟發展 中的重大問題撰寫有一定水平的專項調查報告、經濟分析報告或重 大立項研究報告等 2 篇以上,經同行專家評議,認為論證有深度并 有一定應用價值。
第十條 評審正高級經濟師,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:(一)具有系統、深厚的專業理論和實務經驗,熟悉與本行業 - 6 - 相關的法律、法規或經濟政策。能夠熟練運用經濟工作專業理論、 方法、技巧和相關政策法規,高標準組織設計、實施和評估經濟項 目或活動方案,提升經濟運行水平。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能力和解 決經濟活動中重大疑難問題的能力,能夠針對具體經濟問題,開展 經濟工作政策、理論和實務研究,創新經濟經營管理理念和專業方 法,為本行業(地區、部門)經營管理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設性意見。能夠指導高級經濟師等參與經濟工作的各類從業人員高效合規地開 展工作,并通過專業督導,改進工作方法,提高本行業職業能力水 平。(二)有豐富的經濟工作實踐經驗,在經濟領域具有較高的知 名度和影響力,提出的建議或提交的咨詢報告有較高價值,在創新 經濟管理方面成績顯著。(三)履現職期間,業績和研究成果須符合下列條件:1.業績成果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:(1)主持大、中型企事業單位的經濟管理工作 3 年以上,或作 為業務骨干參與大、中型企事業單位的經濟管理工作 5 年以上,或 主持小型企事業單位經濟管理工作 5 年以上。且業績突出,使所在 單位處于同行業領先地位,或為企業的扭虧增盈作出突出貢獻,取 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。(2)業績貢獻突出,具有獲國家級本專業領域獎勵 1 項以上, 或?。ú浚┘壉緦I領域獎勵一等獎 1 項或二等獎 2 項、三等獎 3 項以上的經歷。(3)主持 1 項以上國家級或 2 項以上?。ú浚┘壔A設施建設 等經濟項目或 3 項以上大型企事業單位的中外投融資、管理創新等 重大經濟項目的方案論證、可行性評估及組織實施,通過驗收或取 - 7 - 得階段性成果,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。(4)主持制定重要經濟政策、規章、經濟領域重點行業規劃、 重大行業標準等 2 項以上,并正式頒布實施。(5)在本專業領域具有領軍地位,業務工作處于省內外領先水 平,取得同行公認的重大成果。2.研究成果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:(1)獨撰或以第一作者(通訊作者)身份,在公開發行的核心 期刊發表本專業高水平學術論文 2 篇以上。(2)獨撰或以第一作者身份,公開出版本專業高水平學術著作 1 部以上,本人撰寫 10 萬字以上,并在核心期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 文 1 篇以上。(3)主持完成?。ú浚┘壱陨媳緦I領域研究課題 2 項以上, 研究成果達到行業先進水平。(4)取得同行公認的其他重大研究成果,在經濟領域產生較大 影響。
第五章 破格評審條件
第十一條 對不符合本《評審條件》第八條規定的學歷或資歷 條件,但履現職期間業績貢獻突出,在符合第七條規定的基本條件, 達到第九條、第十條規定的評審條件的基礎上,具備下列條件者, 經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兩名具備正高級職稱的同行專家推薦,可破格 申報評審經濟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:(一)取得在有效期內的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成績合格 證明,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,可破格申報評審高級經濟師:- 8 - 1.獨撰或以第一作者(通訊作者)身份,在核心期刊發表本專 業高水平學術論文 3 篇以上,有獨特見解。2.獲國家級本專業領域獎勵 1 項以上或?。ú浚┘壉緦I領域 獎勵 2 項以上。3.在大型企事業單位中擔任高層領導職務 3 年以上,善于運用 先進的經濟管理知識及手段,研究和解決企事業單位經營管理中的 難題,并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。4.與上述條件相當,為本行業發展做出較大貢獻。(二)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,可破格申報評審正高級經濟師:1.獨撰或以第一作者(通訊作者)身份,在核心期刊發表本專 業高水平學術論文 5 篇以上,有獨特見解。2.獲國家級本專業領域獎勵 3 項以上或?。ú浚┘壉緦I領域 獎勵 5 項以上。3.主持國家級本專業領域重大項目 2 項以上,通過驗收或取得 階段性成果,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。4.與上述條件相當,為本行業發展做出重大貢獻。
第六章 附 則
第十二條 經濟專業技術人員在履現職期間有下列情形的,不 得申報或延遲申報:(一)履現職期間,未參加年度考核、年度考核不定等次或年 度考核等次為基本合格(基本稱職)者,每次延期一年申報;年度 考核等次為不合格(不稱職)者,每次延期兩年申報。- 9 - (二)黨內受到警告、嚴重警告、撤銷黨內職務、留黨察看、 開除黨籍處分者,自處分之日起,分別在一年、一年半、兩年、四 年、五年內不得申報;受到行政警告、記過、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 職、開除處分者,自處分之日起,分別在半年、一年、兩年、五年 內不得申報。(三)受到其他政務處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,在影響(處 罰)期內不得申報。(四)在生產經營等活動中因失職造成重大損失,并負有直接 責任或定性為主要負責人,受到相應處理(處罰)的,在影響(處 罰)期內不得申報。(三)在職稱申報評審各階段查實學術、業績、經歷等弄虛作 假行為的,實行“一票否決”,自查實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報。已 評審通過的,撤銷通過資格并收回資格證書。第十三條 實現職稱制度與職業資格制度有效銜接。專業技術人 員取得經濟專業技術資格、房地產估價師、拍賣師、資產評估師、 稅務師和工程咨詢(投資)、土地登記代理、房地產經紀、銀行業 等領域相關職業資格,符合國家和我省職業資格和職稱制度相關銜 接對應關系的,可聘任經濟專業相應級別專業技術崗位,具備晉升 條件的可直接報考高級經濟師考試,考試合格可申報高一級職稱。第十四條 取得會計、統計、審計中級專業技術資格,通過高 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后,符合相應條件,可申報評審高級經濟 師。第十五條 經濟專業領域實行職業資格考試的專業,不再開展 相同層級的職稱評審。- 10 - 第十六條 對已具備其他系列正高級以下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, 評轉經濟系列同級別職稱,須通過相應級別的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 試。第十七條 本《評審條件》中有關詞語和概念界定:(一)本《評審條件》所要求公開出版的專著(編著、譯著), 是指取得 ISBN 標準書號,并出版發行的學術專著,凡在論文匯編或 以筆名、單位名義出版發行的書籍均不包含;公開發表的學術論文, 是指在取得國內統一刊號(CN)或國際統一刊號(ISSN)刊物上發 表的學術論文,凡在增刊、???、特刊上發表的論文,均不包含;核心期刊是指由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的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》、 中國科技信息研究所編著的《中國科技期刊引證報告》或南京大學 中國社會科學研究評價中心開發的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(CSSCI) 等收錄的期刊。(二)本《評審條件》所要求的業績成果,是指履現職以來從 事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工作所取得的成果。同一成果獲多次獎勵的, 以其中最高獎項為準。涉及獎項的,指在獎項等級額定獲獎人數內 (以獲獎證書為準)。(三)本《評審條件》中凡涉及“以上”的,均含本級。(四)本《評審條件》中的企業劃型標準:參照國家統計局《關 于印發〈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(2017)〉的通知》(國 統字〔2017〕213 號)。
第十八條 本《評審條件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。以往規定與本 《評審條件》不一致的,以本《評審條件》為準。其他未盡事宜按 現行有關規定辦理。國家出臺新的政策規定,按國家規定執行。